问题描述:
[问答]
事件一中施工单位做法不妥之处有哪些?说明理由。某工程包括三个结构形式与建造规模完全一样的单体建筑(简称A.B.C),由五个施工过程组成,分别为:Ⅰ——土方开挖、Ⅱ——基础施工、Ⅲ——地上结构、Ⅳ——二次砌筑、Ⅴ——装饰装修;五个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分别为2周、4周、6周、2周、2周。为了赶工期,经设计允许,地上结构施工完毕前,提前2周插入二次砌筑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填充墙砌筑施工时,采用小砌块砌筑,施工单位要求砌体灰缝的宽度控制在6-10mm,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低于80%,砖柱采用包心砌法,监理工程师巡视认为施工单位做法存在不妥,下发监理通知单。事件二:为了赶工期,地上结构施工中总包单位在未对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即进行了加载。施工过程中,脚手架部分倒塌,造成2名施工人员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安全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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