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亮因上课说话,课后被班主任赵某留下来批评教育。第二天上午,小亮的母亲伍某来到学校,质问赵某为何体罚其孩子,经赵某耐心解释,伍某仍不肯罢休。随后,伍某在赵某的办公室大吵大闹,当着其他教师的面指责赵某贪污学生的学费、经常殴打学生。当天下午3点多,赵某正给学生上课,伍某突然闯进教室,辱骂赵某是“贪污犯”、“疯婆”。而后,伍某还给市工委、市教委写信要求处理赵某。赵某精神遭受打击,请假在家休息一周。2012年11月,赵某将伍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如果认为其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应在其所主张的事实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即在公开场合向公众宣扬,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伍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 我要回答: 网友(18.216.208.243)
- 热门题目: 1.如果一方提议的内容不足以决定 2.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 3.我国刑法立法主体具有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