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百科知识 > 司法

问题描述:

[多选] 于某向黄某借款2万元,约定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于某认为当时双方没有打借条,也没有见证人,黄某没有证据,遂在黄某要求其还款时承认了借钱的事实,但是拒绝还款。不料,黄某对此早有准备,在要求于某还款时偷偷将他们的谈话内容录了下来。之后,黄某向法院起诉于某,并提交了该录音带。结合上述案情,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在本案中,黄某只要将录音带提交法院,该录音带即成为诉讼证据 B.该录音带在诉讼证据的种类上属于视听资料 C.录音带的内容由于是于某关于自己借钱行为的陈述,因此在证据种类上它属于当事人陈述 D.黄某未经于某同意就偷录双方的谈话内容,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法院不应采纳该录音带作为判案的依据
参考答案:查看
答案解析:
☆收藏

随机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