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百科知识 > 商法

问题描述:

[单选] 甲、乙、丙、丁、戊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20万元和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20万元出资,丁、戊分别以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和5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甲欲将其出资额转让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自接到甲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没有答复。乙因以前曾与庚有过节,故坚决反对,主张自己购买,但其出价不如庚高。后甲将该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自己过不去,遂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对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该出资,乙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
参考答案:查看
答案解析:
☆收藏

随机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