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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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不得少于4年,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的每届任期固定为3年,均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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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A公司于2007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该公司在2008年上半年因违约造成损失近1亿元,被相关当事人起诉。该公司董事会认为,此事项不需要在中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董事会的观点是正确的。
下一篇: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就一项资产抵押事项表决,该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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