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已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交货的正确单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交货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付。试分析,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理?银行对此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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