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3)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5%但未达到20%时,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4)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5)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6)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7)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8)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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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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