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某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温度为10℃~100℃,说明书中还记载了特定值50℃、60℃和90℃。某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10℃~200℃,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两个特定值50℃、60℃。据此,下列对权利要求中温度范围的修改,哪些既符合修改的相关规定又能克服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
A.50℃~90℃
B.65℃~90℃
C.60℃~90℃
D.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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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某公司于2006年7月1日向德国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该技术方案。该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法国提交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和Y,并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技术方案X和Y。法国专利申请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该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要求保护技术方案X和Y的发明专利申请。据此,下列关于该中国申请享有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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