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海南省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7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按年交付租金,并约定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海南省丙银行出具担保函,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甲公司和丙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乙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和丙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乙公司请求进行证据保全,则该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仲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欲申请执行该裁决,而甲公司欲请求撤销该裁决,应当向哪个法院进行申请? 若法院在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中,发现仲裁委员会的程序有不合法之处,将案件发回重新仲裁。对于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可否再次向法院申请撤销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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