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38号)规定,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A.20
B.30
C.60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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