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百科知识 >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填空] 2014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交通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甲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甲公司签发了以丙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14年8月底的3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以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甲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丙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甲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乙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甲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查看
答案解析:
☆收藏

随机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