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一直由甲经营。因甲兄丁向戊借款,甲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质押给戊,该质押的效力()。
A.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B.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C.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D.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 我要回答: 网友(3.15.142.42)
- 热门题目: 1.下列物品一般不能作为合同的标 2.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 3.甲研究院与张某签订设备购销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