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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A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另外约定经营期限为 5年。2002年1月经核准注册,A商店取得营业执照。到2003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其中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货款。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自行退出。A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2003年8月,A商店欲购进一批畅销货物,但资金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条件是若这批货物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只须还本付息。但乙、丙二人进货后,由于市场饱和而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不能偿还丁的,借款。 2004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A商店索债不成,便以甲、乙、丙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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