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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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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