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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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2012年9月甲以一辆卡车作价6万元与乙、丙成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2013年10月甲死亡,其14岁的儿子丁成为其唯一继承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下一篇:张某与其他投资人准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准备以自己持有股权进行出资,张某现在持有A.B.C.D四家公司的股权,其股权情况如下。(1)A公司的股权( )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张某转让A公司股权未获批准。(2)B公司的股权( )张某2年前曾将B公司的股权质押给银行取得贷款,但目前已经归还货款并取回股权。(3)C公司的股权( )C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张某持有的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4)D公司的股权( )张某持有的D公司股权目前被质押给甲公司。张某持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出资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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