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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填空]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合同规定货物不含增值税买价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乙公司按期供应货物后.甲公司选择了以下几种付款方式;并由此引出系列矛盾:()甲公司开f1J面值180万元的转账支票,注明出票日期为2005年3月11日,并在支票备注栏注明“3月25日付款”字样。收款人名称授权乙公司补充。并由A公司在支票上注明“保证”字样和A公司的签章。乙公司收到支票后,义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等记载事项齐全。B公司于3月2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开户银行作退票处理,拒绝付款。B公司认为银行退票理由不充分,本人是在注明的付款日提示付款的,银行应赔偿损失;同时,B向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要求甲、乙、A承担票据责任。①甲认为.本公司出纳是在酒醉的情况下开出的转账支票,并由财务科科长加盖预留银行的印章,当时出纳的行为无效,故该票据行为无效。②A认为由于票据行为无效,故自己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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