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日本A公司因生产急需一批产品,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在中国取得专利权)。交易完成后,A公司又与新加坡C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将上述合同产品转售予C公司,但该产品拥有的技术已被他人在新加坡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因此,新加坡专利权人对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提起共同侵权之诉。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公司能否进行免责抗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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