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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填空] 甲公司(居民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如下:()销售商品收入5000万元,出售一台设备收入20万元,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收入300万元,从其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80万元;()税收滞纳金5万元,赞助支出30万元,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0万元,环保罚款50万元;()其他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合计3500万元;()全年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0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如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300+80-5-30-10-50-3500=1805(万元);()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5×25%=451.25(万元);()当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1.25-250=201.25(万元)。分析指出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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