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中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运,B公司于8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8月15日。此时,中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9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A公司于9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9月10日,并于9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问:中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请叙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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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某出口合同规定( )“7/8月份两批每月平均装运”,A公司于6月15日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8月31日”。因A公司的货已全部备妥,信用证又未规定必须分期分批装运,A公司于7月10日一次装船运出。试问( )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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