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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A.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B.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C.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D.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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